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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格检察院:用检察温情 助少年矫正人生航向
2020-09-09 19:18:33 来源:本站 编辑:李晓岚


 ——普格县人民检察院召开首列附条件不起诉集中宣告会


四川法制在线凉山讯: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特别感谢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回学校,我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今后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小吉(化名)、小恩(化名)等4名涉案未成年在校生哽咽着说完这样的感谢话后,深深地给检察官们鞠了一躬。这是于9月2日在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一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会上发生的一幕。这也是该院首列召开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集中不公开宣告会,由普格县检察院检察长曲木拉鹏主持。公安机关、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家属参加了会议。

据悉, 2020年1月至4月未成年在校生小吉(化名)、小恩(化名)、小沙(化名)、小木(化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开学期间,结识了未成年非在校生吉某甲(已起诉)。吉某甲纠集未成年非在校生吉某乙(已起诉)、小吉(化名)、小恩(化名)、小沙(化名)、小木(化名)等人实施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案发后,吉某甲、吉某乙、小吉、小恩、小沙等人被抓获,小木自动投案。

受理该案后,普格县检察院检察长曲木拉鹏亲自承办该案。经审查,吉某甲参与实施盗窃23次,涉案财物经鉴定后共计36650余元;吉某乙参与3次,盗窃金额6238元,且有在2019年实施盗窃被判刑的前科情节;小吉(化名)、小沙(化名)、小恩(化名)三人参与几次,盗窃数额较大;小木参与2次,盗窃数额较大,且有自首情节。鉴于小吉(化名)、小沙(化名)、小恩(化名)、小木(化名)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均为未成年在校生,经社会调查具有帮教条件,该院依法对小吉等四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了不公开宣告仪式。

在宣告会上,该院未检检察官介绍案情以及对4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阐述;具体承办人曲木拉鹏检察长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对4名涉案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初衷和理由,告诫了4名涉案未成年人在今后生活中要遵纪守法,感恩父母,努力学习,以优异成绩回报父母、回馈社会,并要求涉案未成年人对今后是否服从监督、接受矫治和教育以及是否改过自新等作出承诺和表态;再一次用彝汉双语结合的方式通俗易懂的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了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就如何加强教育、履行监护义务等方面提出可行的建议,且责令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预防再次犯错,并要求在场的监护人对今后是否能管好孩子以及是否继续让孩子进校园接受教育作出表态和承诺。在场的监护人均一一表达了“一定能管教好孩子”的决心;最后,在庄严的检徽下,全体在场人员起立,曲木拉鹏检察长对四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宣告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卡莎莎(谢谢)、卡莎莎,人民检察为人民,不放弃犯错的孩子,为我们父母教育、挽救了犯错的孩子,我们一定会不放弃,尽好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今后也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宣告会后,涉案未成年监护人对检察官们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曲木子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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