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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体诉讼时代开启
2020-08-22 18:57:24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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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细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标志着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图为创意配图。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如果买了长生生物、乐视网这类公司股票的股民,面对公司退市,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7月31日以后,这些投资者的权益有了保障。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两部门分别通过司法解释、专项通知的形式,让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这也意味着,我国备受各方关注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贯穿着公平与效率并重、法治与发展并举、诚信与创新兼顾的法治精神。

维权难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了1.67亿人,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7月31日对外通报称。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投资者的维权活动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市场上频现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等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很难维权。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证券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检索到800余篇文书。其中,2019年的相关案件多达353件,而这些案件中多涉及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股东进行人为操作信息披露、退市公司与投资者协议纠纷与赔偿等。

刘俊海曾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侵权、违约、失信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于“三高三低”的制度短板:一是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三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

不过,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将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的维权模式,此前投资者个人“单打独斗”式的维权将成为历史。

而且,由于集体诉讼涉及投资者众多,且奉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在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违规者付出的代价将是非常巨大的。

保护投资者

事实上,制度的改革起始于2019年。

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创造性地推出了示范诉讼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并在方正科技案中展开了示范诉讼机制的试点。

2020年3月1日,新实施的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的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规定》增加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据的正是上述条款,只有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担任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

同时,在投资者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方面,《规定》第25条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规定》第二十九条扩张了代表人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凡是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在提起诉讼时,只要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人民法院即可裁定适用生效判决或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刘俊海认为,这些规则空前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等侵权人的失信成本,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资本市场中见利忘义的机会主义行为。

“这会从从内心深处培育资本市场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之心以及对公众投资者的感恩之心。”刘俊海说。

降低维权成本

而与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相比较,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公益性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计。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规定》中更为利好的信息是其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章程,这对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代表与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规定》的规范与保护。

也就是说,以往分散在各地、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此《规定》而选举出代表人为自身利益而上诉。

《规定》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开始有行动。

例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对澄星股份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列出了两种证券纠纷诉讼方式。

一是投资者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另一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代表所有受损投资者参与诉讼(明示退出除外,即集体诉讼),没有登记的投资者,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南京中院金融庭庭长黄德清表示,证券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此前若有成千上万投资者来起诉,法院就要立成千上万个案子来审判。采用代表人诉讼后,针对成千上万的起诉只需要立一个案子审判,不仅大幅提升了案件审判效率,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规则,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则,都致力于在法治、理性、公平与透明的轨道上,将一盘散沙、散居各地的受害投资者团结起来,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与执行率,尊重投资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权与选择权,进而提振投资者信心,实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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