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讯 7月29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审理1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对涉案的21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18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另外3人被判处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5月至6月(南部县人民政府通告2020年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被告人周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共计21人使用自制电鱼工具(由电瓶、电线、逆变器串联而成)、国家禁止使用的“地笼网”或内网目小于6cm的刺网大肆在我县长江支流嘉陵江、西河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严重破坏水产资源。
该院认为,上述21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这是一起破坏长江支流嘉陵江、西河等天然水域正常生态秩序的刑事案件,对于该案件的公开审理,旨在通过庭审活动,宣传和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产生危害的认识,从源头上促进本地区水生物保护、水域生态修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
(赵亚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