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雷先富、郭应良、黄敏、张勇验明正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罪犯雷先富、郭应良、黄敏、张勇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01、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1.2010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雷先富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800余克。2015年12月,被告人雷先富与罗军在广汉市小汉镇、德阳市旌阳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20.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4 555.4克,液体80 217.5克。
2.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郭应良向高所军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70克(2000粒)用于贩卖。2014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郭应良在什邡市等地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00克。2015年6月20日,郭应良等人将毒品藏于车内从什邡市前往湖北省,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车内、身上、租住处共查获甲基苯丙胺2 988.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3.2克及氯胺酮507.5克。
3.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张勇与被告人黄敏在什邡市隐峰镇等地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2 00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 29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62 041克。
4.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勇、黄敏在广汉市向卢辉贩卖甲基苯丙胺600余克。2017年4月秦文锋在重庆市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敏、张勇购买甲基苯丙胺,当月18日,张勇与秦文峰在什邡市元石镇一汽车修理铺内进行交易,二人完成交易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查获甲基苯丙胺4 020克。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黄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卧室内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仿64式手枪一支及手枪子弹8发。
0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
被告人雷先富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巳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雷先富在共同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中,系毒品所有者,占有毒赃,出资购买制毒原料,提供制毒地点,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雷先富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应良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的行为巳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又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同制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巳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黄敏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黄敏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制造、贩卖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共同制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巳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勇系主犯,制造、贩卖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上列罪犯的审判和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投入禁毒人民战争,参与“禁毒防艾”“川01行动”“天府破冰”,打击“环蓉地区”制贩毒品犯罪行为等专项行动,持续铁腕禁毒的坚定态度及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