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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人在庭审现场说: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2020-07-09 08:36:40 来源: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晓岚


上图是无人机拍摄的场景,

这里地表岩石裸露,

已经丧失了林地涵养水源、净化大气、固炭释氧、保持水土的功能。

这里就是旺苍县鸿胜分公司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破坏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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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经多方取证调查,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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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我们将尽到社会义务,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保护好生态环境。”巴中市皓丰源实业有限公司旺苍县鸿胜分公司负责人在庭审中,对检察官说道。

案情回放

2018年至今,旺苍鸿胜分公司在开采矿石和排危修建道路过程中,擅自超省林业厅批准许可范围占用损毁林地,导致地表岩石裸露,丧失林地涵养水源、净化大气、固炭释氧、保持水土的功能,至起诉时,被告公司仍未对被损毁的林地 主动进行修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

 

庭审现场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旺苍鸿胜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致使当地生态环境功能遭受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鸿胜分公司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承担破坏林地异地修复费用39.1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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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国勤、孙丽鋆出庭起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了公益损害、因果关系的有关证据,并发表了出庭意见。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庭审效果,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呼吁公众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同行动,人人有责!经合议庭合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旺苍鸿胜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破坏林地异地修复费用39.1884万元。

 

检察官说

我们认为:环境如水,发展似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经济社会的发展,决不能以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绿水青山可以带来金山银山,金山银山却买不到绿水青山。

我们希望:旺苍鸿胜分公司认真总结,在今后企业经营中一定要敬畏法律、敬畏自然,依法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希望参加旁听的企业家更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各自企业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学习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想当然,贸然办事决策,要主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避免违法决策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我们期望:各行政职能部门能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定期主动上门为企业服务,送法到企业,把问题和困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损害扩大。

我们呼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行动,人人有责,共建广元生态康养后花园,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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