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在线宜宾讯: 近日,由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余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经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兴文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张某、余某、罗某、陈某、孙某等7人分别获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28日,余某驾驶车牌为渝AU****的小汽车,方某某驾驶车牌为渝BP****6的小汽车与罗某、孙某、陈某、周某一同出发前往云南省威信县购买毒品冰毒。陈某、方某某等人购得毒品后驾车离开云南省威信县返回重庆市。在途经兴文县大坝苗族乡柏坳林村的“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站时,被开展例行毒品查缉工作的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从渝BP****小汽车内搜出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包,后经称重净重为249.15克,毒品麻古可疑物一包,后经称量净重为0.38克。另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罗某还在重庆市范围内零包贩卖毒品供吸毒人员吸食,并容留方某某等吸毒人员在其位于重庆市的居住房屋内吸食毒品。
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的嫌疑人后,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出有经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方案。在多名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准确起诉,缜密举证,获得法院的采信,当庭作出判决。
有毒必肃,贩毒必惩。一直以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立足于检察职能,切实履行禁毒职责,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坚持依法从严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
(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王焰 陈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