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石川
6月13日下午4点40分左右,一辆满载液化石油气的槽罐车在浙江省温岭市G15沈海高速公路出口发生爆炸,引发周边民房及厂房倒塌。最新通报显示,截至6月15日7时许,这起爆炸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各医院正在全力救治伤员。目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后续搜救及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连日来,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牵动人心,公众为遭遇不幸的伤亡人员痛惜,也在探求真相,事故何以发生?为何如此惨烈?背后是否藏匿着什么潜规则或制度漏洞?随着媒体挖掘和“起底”,一些令人深思的细节开始浮出水面。比如有调查称,此次事故中的车辆归属于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从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曾10次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其中4次的处罚原因显示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处罚等。
或许该公司受过的10次处罚,与这次爆炸事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但给人巨大的想象空间,一家如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能否管理好车辆?又能否让司机敬畏规则、敬畏法律?
同时,该公司所受到的处罚,与未按照规定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而危险化学品运输主要靠的就是车辆,那么人们就有理由叩问出事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是否过关?当然,事故原因有待调查组的深入调查,但从已有信息来看,公司管理的不合规不完善,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概率。
这起爆炸事故不仅带给整个行业的反思,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思考。有媒体报道,我国的危化品物流市场规模非常之大,截至2019年,该市场规模已超1.8万亿元,经营者中中小企业众多,但拥有资质、资金和品牌实力的却比较少。比如,这次涉事公司成立于2003年,属于小微企业,也是一家“无资质、无资金、无品牌”的三无企业。对此,公众不禁担心,市场上是否还存在很多类似的三无企业,此类事故安全隐患是否还大面积存在?
事实上,2002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上,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专门颁发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后又对其进行两次修订。依据该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要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可以说,在对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管理方面,我们的法律并不是一片空白,相反还是比较完备的。
然而,再完备的法律规章,都需要不打折扣地执行,才能实现其保障安全的初衷。由于危化品的生产运输不仅关系到相关企业人员的安危,更是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上,不能单纯依靠通过企业自律来消除所有安全风险隐患,而是要不断强化对这一行业的监管。目前,对危化品的监管,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质检部门、公安机关等,每个部门都有其特定的监管职责。只有从生产到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形成密不透风的监管“闭环”,才是对生命负责,对职责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浙江槽罐车爆炸再次给社会敲响警钟,警醒有关部门监管始终不能松懈,更警醒有关行业和企业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生命重于泰山。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大事,也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愿这起沉重的事件能够触动整个危化品行业,也能够触痛监管部门对整个行业来一场刮骨疗毒式的梳理和重塑,以更严谨的制度规范,更严格的监管效力,确保危化品行业的安全,重新赢取公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