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
绵阳
|
德阳
|
南充
|
乐山
|
宜宾
|
泸州
|
自贡
|
内江
|
广元
|
遂宁
|
广安
|
达州
|
眉山
|
资阳
|
雅安
|
巴中
|
攀枝花
|
凉山
甘孜
|
阿坝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制维权>新闻详情
【以案说法】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2020-06-13 18:54:18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编辑:张潇潇

众所周知,

物业公司对小区

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但是,

这种安全管理职责

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哪些情形下,

业主可以请求物业公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人物皆为化名

感情纠纷激化

2013年,

经人介绍,

中年离异的李梅与

同为离异人士的张勇相识,

此后不久,

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关系持续了4年,

直至2017年11月

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

李梅向张勇提出分手,

张勇却不同意。

放火酿成惨剧

面对张勇的死缠烂打,

李梅并未回心转意。

为此,

张勇多次威胁李梅:

如果李梅执意分手,

他就与李梅鱼死网破。

李梅对此并未在意。

恼羞成怒的张勇

决定施以报复,

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11月末的一天,

张勇带着汽油和斧头

来到李梅家。

进门后,

直接将汽油泼洒在

李梅身上和家中,

点燃汽油。

在熊熊大火中,

李梅当场被烧身亡,

家中焚毁严重。

张勇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

砍向自己头部,

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

但自杀未遂。

物业被判无责

张勇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判决,

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其后,

李梅之子认为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

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张勇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李梅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李梅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张勇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

(重庆市四中法院 谢长江 王秀丽)


Copyright © 2019 - 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法制在线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14630号-1

网站技术支持:四川法制在线 栏目热线: 028-8676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