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剑阁法院对5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李某国、王某明等38人分别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宣告缓刑,退缴违法所得。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国、王某明等38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利用铺设电网、组装火药枪、押捕兽夹、猎狗围猎等方式,猎杀毛冠鹿、小麂、猪獾、果子狸、豹猫等野生动物进行食用和售卖,共计猎杀野生动物93只,案涉野生动物整体价值38.7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国、王某明等38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为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打击犯罪,剑阁法院对上述犯罪活动进行依法惩处,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涉案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刘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