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明知电鱼是违法行为,仍抱着侥幸心理去河里捕鱼,判刑又赔钱,代价实在太大了,现在非常后悔,希望其他人以我为戒”,被告人兰某甲在法庭上忏悔道。
近期,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开庭、公开审理,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判决涉案5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缓刑,同时依法判决5名被告缴纳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5000余元。
2023年5月,被告人兰某甲等2人于禁渔期内在兴文县僰王山镇晏江河流域电鱼,被现场查获河鱼净重2922克。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等3人于禁渔期内在兴文县麒麟苗族乡落立沟天然水域电鱼,被现场查获河鱼净重3539.1克。经鉴定,兰某甲等2人和张某甲等3人分别造成渔业资源损失5785.56元和9371.34元。兰某甲等5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兴文县农业农村局、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兴文县天然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规定,兰某甲等5人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兰某甲等5人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兴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兰某甲等5名被告已全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近年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和长江流域生态修复保护并重并重,综合运用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办理渔业资源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全力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战略实施,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守护一江清水贡献检察力量。(汤国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