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
绵阳
|
德阳
|
南充
|
乐山
|
宜宾
|
泸州
|
自贡
|
内江
|
广元
|
遂宁
|
广安
|
达州
|
眉山
|
资阳
|
雅安
|
巴中
|
攀枝花
|
凉山
甘孜
|
阿坝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法院在线>新闻详情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 广安区法院交通安全事故警示录
2023-11-06 10:43:19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回家才是出行的目的,安全就是最好的归途。随着社会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案件也在不断发生。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无一不让人痛心。行车安全,不仅在于技术和经验,更在于对规则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现广安区法院从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选取一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警示人们尊重法律规则,养成安全习惯,知危险会避险,安全出行。

案例一:林某未栓绳遛狗与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其驾驶人受伤案

图片10.png

2022年7月16日晚,林某携其马尔济斯品种宠物狗散步,但未栓犬绳。后该宠物狗从道路右侧人行道跑到行车道,与在路上行驶的载人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翻倒,造成驾驶人不同部位受伤、摩托车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作为宠物狗的看管责任人,违反了《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携观赏犬出入必须栓犬链(绳)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或用笼具装载”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广安区法院判决,林某按照其责任比例,赔偿摩托车驾驶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案例二:刘某驾驶共享电动车时使用手机撞倒行人致其伤残案

图片11.png

2022年9月18日晚,刘某夜间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时,未开启灯光,且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将其前方同向行走的罗某撞倒,造成罗某颅脑损伤九级伤残、左肩损伤十级伤残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广安区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刘某赔偿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2.9万余元。

案例三:王某驾驶货车违规掉头与何某相撞致其左小腿截肢案

图片12.png

2022年11月1日,王某驾驶轻型货车在某乡道行驶,从慢车道左转弯穿越双黄实线掉头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与何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受伤左小腿截肢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广安区法院判决,何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总损失为114万余元,因其未足额购买保险,扣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19.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后,王某还需向何某赔偿64.2万余元。

案例四:刘某无证驾驶与行人叶某及其小孩张某相撞致张某死亡、叶某受伤案

图片13.png

2023年6月13日,刘某(68周岁)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叶某及其推行的坐在儿童滑板车上的张某(3周岁)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广安区法院判决,该案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9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亲属18.3万余元后,可向刘某追偿;刘某仍需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75.7万余元。

案例五: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唐某死亡案

图片14.png

2022年9月22日清晨,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时,与未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唐某(学生,14周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唐某受伤,经抢救后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超速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广安区法院判决,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94.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18.7万余元,由杨某赔偿60.5万余元,由唐某一方自行承担15.1万余元。杨某还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了刑罚。(李小龙)


Copyright © 2019 - 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法制在线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14630号-1

网站技术支持:四川法制在线 栏目热线: 028-8676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