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谢谢你们判了后还上门来处理我们的事情。”刚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1.8万余元的邱某带着久违的轻松心情,向广安区法院枣山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判决生效 仍不履行:2021年12月24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搭载邱某)相撞,造成邱某受伤锁骨骨折、颅脑损伤致轻度智能减退等伤残,仅治疗费就花费16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邱某无责任。
关于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枣山法庭经审理后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外,李某需向邱某赔偿18772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未履行赔偿款项,邱某便申请执行。
释法明理 兑现案款:结合该案庭审情况看,李某对其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抗拒,承办法官决定与李某进行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阐明迟延履行的风险、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后,李某来到邱某家中当场兑现赔偿款,本案在执行前圆满解决。
枣山法庭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诉源治理+执源治理”相结合,努力做到司法有温度、执法有力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以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经验”。(李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