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年轻夫妻因生活需要外出务工而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已成常态,老人带孩子有权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吗?近日,广安区法院恒升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
外婆:因为他们没时间带小宝(化名),这几年一直是我在带。我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我要求他们支付2018年2月至2023年7月间的“带孙费”,共计19.2万元。
女儿:我和丈夫每月给我妈生活费1000元,带人的工资2000元。另外,孩子其他费用全是我承担的。19.2万元太多了,我只愿每年给1万元,共5万元。
女婿:她之所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其根本原因是我和她女儿发生离婚纠纷,她真正想起诉的是我。我们可以一起给她3万元,各自承担1.5万元。
案件详情:2016年底至2023年7月,小宝的母亲胡某与父亲朱某一直在成都务工,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他,便将他交由段某照顾。
后胡某与段某就小宝的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书》,此事朱某并不知情,但胡某也未按照《协议书》向段某支付相关费用。段某多次催要“带孙费”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夫妻对小宝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能力,段某对孙子无法定抚养义务。数年来,胡某夫妻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一直由段某代为履行,故胡某夫妻应向段某支付因日常照顾、看护小宝产生的必要费用。
对于段某要求的19.2万元“带孙费”,承办法官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胡某、朱某向段某支付孩子抚养费8.25万元。
履行情况:判决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对判决结果进行释法明理,双方均表示不上诉,并约定到法庭兑现案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