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賨法守正 | 拒执罪,判刑!
2023-07-04 18:55:38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6月30日上午9时,广安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案件详情:2020年6月9日,邻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某归还冯某某借款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期间,李某某与其妻子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房屋卖给他人,其妻子收到买方支付的前期房款共计23.8万元。2020年9月25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冯某某利息1.4万元,偿还冯某某借贷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于2020年9月29日生效。之后,李某某的妻子收到剩余房款32万元,并将其中28万元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钱转给其姐姐。二人于同年10月底协议离婚。

2020年10月9日,冯某某向邻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人李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25日,邻水县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李某某出资18万元在成都与他人合伙做项目。因李某某逃避执行,邻水县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因李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2022年3月14日上级法院裁定本案由广安区法院执行。广安区法院受理后,将李某某拒执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

庭审中,李某某仍在为其行为狡辩。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及庭后法官释法,李某某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偿还部分债务,并向法庭书面保证。

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综合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案发后偿还部分欠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一般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状态只需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并不是只有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或执行程序中隐匿、转移财产才构成此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一审败诉,遂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后,之后并未将获得的房款及时用于偿还冯某某而转给他人。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李某某也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还在外投资做项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里、耍小聪明,试图通过躲避、耍赖等方式逃避。(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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