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对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本案时,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量刑过高,不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适用缓刑的要求。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该判决在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量刑建议基础上增加四个月刑期,体现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应当区别对待的原则,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
(宜宾市屏山县检察院 陈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