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毒品的认识、警觉和防范,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对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庭审中,珙县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查清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的客观事实,指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判处。6月20日复庭宣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次公开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更多的是对社会的警示,引导群众远离毒品,构建抵制毒品的防线。
近年来,珙县人民检察院坚定履行检察职责与使命,严厉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常态化开展禁毒教育,让禁毒理念深深植于群众的心中,助力珙县创造“无毒”和谐社会。(单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