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吴某政、刘某余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
据悉,2020年12月29日,剑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规定西河间隔短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禁捕,县域内其他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政明知禁捕政策,多次邀约杨某、蒲某培等人前往剑阁县河段内,使用三层刺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等禁捕工具,采用网捕、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4月10日凌晨,吴某政等人在使用电鱼设备捕捞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扣押电鱼设备、皮划艇以及渔获物,其中包含草鱼、蒙古鲌、鲤、鲫、鲇、乌鳢等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据统计,吴某政、杨某、蒲某培等人共计开展非法捕捞活动90余次,非法获利19.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政、杨某、蒲某培等人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或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被告人刘某余明知吴某政等人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的野生鱼,仍予以收购、销售。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犯罪,6月5日,剑阁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政、杨某、蒲某培等人5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缓刑一年不等,被告人刘某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生态资源损害人民币共计38031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修复水域生态多样的重要时期。吴某政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大家以此为鉴,认真遵守禁渔规定。”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杨伯河现场进行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群众对“长江十年禁渔”的认识,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刘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