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电缆线案,被告人李某、刘某、熊某、王某犯盗窃罪,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查,五名被告人均系宜宾市兴文县人,其中被告人李某、刘某、熊某、王某系朋友关系,四人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为满足自己大手大脚花钱的欲望,四人商议盗窃电缆线卖钱。四人白天游走在宜宾市兴文县、泸州市纳溪区各村社之间,伺机寻找在建供电所为盗窃目标,锁定目标后晚上便驾驶租赁的皮卡车携带锯子、液压钳、剥皮刀等作案工作前往盗窃地点,合伙将工地上存放的电缆线盗走。为方便搬运,他们将电缆线剪段成一米左右,并剥皮后运至兴文县卖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2022年3月至5月期间,五被告人结伙流窜盗销电缆线疯狂作案7次,盗得电缆价值7万余元。鉴于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归案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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