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执行命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涉毒罪犯王某辉执行死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辉驾车到成都市装运制毒原材料、购买制毒工具,并邀约他人一起到绵阳市进行毒品粗加工。制出毒品半成品后,王某辉驾车将相关物品运回家中,在他人协助下进行再加工,并将制成的甲基苯丙胺分装61小袋60余千克驾车运输至成都市送交他人。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6.127千克、甲基苯丙胺液体285.57千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辉非法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并驾车长途运送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王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辉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