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副检察长杨松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
经查,2022年9月,范某某等四人共谋后在禁渔区珙县曹营镇南广河支流河道内,使用禁用电鱼设备以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石爬子”、“黄辣丁”、“白条子”等各类水产品共计70尾。经本院委托,珙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评估意见:四被告人使用电鱼方法捕鱼,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直接损害以及水生生物生产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损失共计11800元,建议由四被告人在曹营镇南广河支流水域共同增殖放流体长6CM的黄颡鱼20000尾,体长10CM的草鱼苗4500尾,或者连带赔偿渔业生态修复费11880元,以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范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对涉案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本院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并保证自己不再犯,还将用自己的教训教育身边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下一步,珙县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继续聚焦“长江十年禁渔”,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珙县检察院 凌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