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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会受到哪些处罚?
2023-01-10 05:46:00 来源:本站 编辑:王水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自媒体经营者为博眼球发表不实文章,损害民营企业的名誉权,会受到哪些处罚?一起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柳某是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2021年的一天,他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案内容是江苏某轮胎有限公司用法律武器捍卫专利权,四川某橡胶有限公司的两项专利皆属虚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柳某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江苏某轮胎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情形下,在文章使用“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并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照片,虽然文章中对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化名,但是“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与“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度吻合性,容易使柳某公众号的受众群体产生“四川某大型轮胎公司”是“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知。

  

  柳某还在文章中多次使用“虚假专利”“采用盗窃行径获得专利证书”“窃贼形象暴露无遗”等背离了客观、理性、节制等行为准则的语言,客观上对该公司造成贬抑性评价。

  

  其后,柳某又通过信息网络进行大量转发和传播,截至证据保全公证之日,仅“某文化网” 转载阅读量就已达2407次。

  

  该公司发现这篇文章后,立即要求柳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柳某发送《律师函》,但多次交涉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发表涉案文章侵害了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柳某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名誉权并赔偿损失,判决:被告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道歉声明,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不得删除,如逾期不执行,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柳某负担;并向原告四川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证据公证费28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28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大家对于名誉权并不陌生,名誉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不容任何形式的诽谤和造谣。那么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给大家讲一讲。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公民或法人都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问: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企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问: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本案中,涉案文章内容失实,客观上已经足以对原告公司造成贬抑性评价,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原告有权请求柳某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名誉权并赔偿损失。

  

  问:本案中法院除了判令被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之外,还支持原告方关于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依据是什么?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民营企业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法人为维护名誉权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于名誉权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侵权人应当负担。

  

  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影响范围及侵权后果,法院支持了本案原告的公证费,并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以及四川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代理费为30000元。这样不仅有助于填平受害人维权成本,更能对侵权人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告也根据判决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包括登报道歉和给付律师费等费用。

  

  问:消费者在行使评价权的同时,要注意避免侵犯商家名誉权,公正评价与侵犯名誉的分界线在哪里?

  

  正常消费评价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是正常消费中产生的情绪宣泄性的差评,商家应予以必要的容忍,通过加强沟通和改进产品服务质量来解决差评纠纷。

  

  但如果发表故意侮辱、诽谤、恶意损害商家声誉的差评,就有可能涉及名誉侵权行为,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证据举示情况等来综合认定。

  

  问:大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该怎么做才能不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还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也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如果需要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时,需要当事人对存在侮辱、诽谤的侵权事实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等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与侵权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注意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截屏、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


 
来源:成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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