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案例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公正、传承中华司法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路径。
2022年度全省法院
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简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挖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精品案例,促进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四川高院从2014年开始,开展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先后发布了八期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八年来,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关注民生倾听民意,始终坚持回应社会难点痛点问题,记载、见证了四川法治建设进程。
2022年8月,四川高院启动了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省三级法院、省律师协会征集2021年11月以后审结的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活动共征集备选案例203件,经初步筛选后,四川高院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及资深法官代表对备选案例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论证评审。经四川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评选出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相关案例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权威点评意见,进一步阐释了案例蕴含的核心价值与导向功能。
案例一 蒋先亮强奸幼女被判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先亮潜入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对无人照看的两名幼女周某(被害人,时年6岁)、周某某(被害人,时年4岁)实施强奸。为制止被害人反抗,蒋先亮先后对二被害人实施卡颈,刀砍、割头颈部等严重暴力行为,致二被害人受伤昏迷。其后,蒋先亮上楼窃取家中财物。下楼后,蒋先亮为继续实施强奸,又对醒来的周某某实施双脚倒提,头部浸入尿桶、捂口鼻等暴力行为,致周某某再次昏迷。经伤情鉴定,周某构成重伤二级,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蒋先亮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亮采取危及生命的残忍暴力手段强奸两名幼女,其所实施的卡颈、捂嘴、用菜刀砍割头颈部、溺尿的暴力行为,是在实施强奸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完成,应以强奸罪论处。其强奸犯罪行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符合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蒋先亮死刑,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罪犯蒋先亮于2022年3月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根据《中国2022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高达902万人,超过90%分布在中西部省份。因为缺乏父母监护,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监护教育等权益保障问题,需要社会高度关注,合力解决。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蒋先亮为实施强奸而采取的一系列危及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为强奸犯罪的暴力手段(未另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并以强奸罪判处蒋先亮死刑,体现了刑事司法实践对强奸罪犯罪构成中“暴力手段”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立法意旨的遵从,有效解决了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割裂评价所造成的单罪量刑失衡问题,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本案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主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以检察员身份同庭履职。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性侵幼女是国际公认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条款不仅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原则,而且针对性侵不满十周岁幼女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体现了从严打击此类行为的基本态度与立场。
本案是我省法院系统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首先在于被害人身份特殊——系两名缺失监护且不满十岁的低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趁被害幼女无人照管之机潜入其家中实施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行为挑战了社会伦常底线。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关切,体现了社会正义。本案的典型性还在于其所具有的案例指导价值。本案的裁判对于强奸罪犯罪构成中何谓“暴力手段”做了精准把握与科学的理解,最终的量刑则综合考虑了累犯、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情节,实现了人民法院对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立法意旨的严谨遵从,能够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提供可供参考的裁判标准。
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17320763号
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三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鱼火锅”字样
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花椒系一种植物果实以及由此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在川渝地区种植历史悠久。其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成为川菜不可或缺的元素和川菜风味的独特印记。万翠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为公众所熟知,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涉案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五阿婆火锅店没有攀附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样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青花椒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青花椒”案件为“小切入口”,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依法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以法之名否定“碰瓷式维权”,让“碰瓷式维权”的当事人无利可图,倒逼知识产权权利人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引导知识产权回归激励、保护真创新、创真新的本质。本案依法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描述其提供的菜品特点、服务特色,属于善意、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万翠堂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为诚信善良经营者撑腰鼓劲,有效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让司法答卷顺应民意、温暖民心,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庭审过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动社会热点成为法治公开课,有效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充分尊重、依法行使知识产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高晋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律顾问、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是经营者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其中不乏一些超越权利边界、维权手段不正当的情况。这些不当维权的案件使诉讼背离了法律保护的初衷,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其内在的逻辑,往往需要全面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等。本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我们社会中的常识、常情和常理,特别指出青花椒是历史悠久、广为人知的川菜调味料,许多川菜餐馆都会在店招和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介绍菜品。五阿婆火锅店标识中的“青花椒”也是如此,是对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是一种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相关公众并不会混淆误认,因此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万翠堂公司注册的含有“青花椒”字样的餐饮服务商标显著性较低,该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属于“碰瓷式维权”,当然不应该受到司法的保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正确理解和适用了商标法的原理、规则和精神,切实保护了诚实守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本案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的判决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引导人民群众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
推荐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5·09”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夏某(在逃)、孙某光(在逃)等人通过招聘、介绍等方式招募人员组成跨国电信诈骗集团。夏某在广州设立广告公司,邀请、招募被告人折刚等人从事“广告推广”,通过制作网页、推广股票等宣传方式吸纳“股民”信息,诱使有投资意愿的被害人加入由夏某诈骗集团“业务部”创建的QQ群、微信群。
被告人刘付星行、曾伟伟、罗子航、宫雷等“业务部”总监与其管理的经理、组长、业务员,按照集团统一培训的方法和制定的“话术”,在群里扮演“水军”或“老师”,由“老师”传授投资经验,“水军”鼓吹“老师”投资厉害。一个聊天群往往只有一个真实投资人,其他人均由业务员扮演。后“老师”假装应“水军”请求进行网络直播,诱使被害人进入网络直播间。由集团“讲师部”的被告人李钊荣、唐玉林等人在直播间假扮“讲师”,通过故意露出巨额利润的账户信息等手段,进一步诱使被害人向集团控制的网站、平台投资。当被害人误以为资金进入了第三方投资平台时,资金却实际进入了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随后,集团通过“老师”喊单的方式,让被害人买进、卖出虚拟货币,期间故意造成“有盈有亏”的表象。对于亏损的,会进行安抚,让其觉得是因为行情而亏损;对于“盈利”的,则继续引诱其大量追加投资。当被害人整体大量亏损后,诈骗集团开始“割盘”,通过关闭平台、切断联系、毁灭数据,收回业务员工作手机等方式,最终侵吞被害人资金。骗取的资金通过多次“洗钱”之后,再次返回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先后分别在柬埔寨金边、波贝、中国广州、菲律宾马尼拉等地,以上述手法共计诈骗被害人超过500名,诈骗金额逾1.4亿元。其中,金边周期骗取被害人10名,金额555万余元;波贝周期骗取被害人61名,金额4067万余元;广州周期骗取被害人384名,金额7269万余元;马尼拉周期骗取被害人51名,金额2731万余元。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行政后勤部”被告人邓丽、周林、陈粤娴等人,全程参与集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邓丽负责办理签证、护照、安排食宿、考勤等工作;周林负责与获取客户信息的人联系,核对、统计拉入聊天群被害人的情况,监督业务员等工作;陈粤娴负责培训业务员,讲授开户流程、平台使用规则等工作。刘金凤、李文姚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
二、裁判结果
2021年,四川达州、南充、广安、巴中、内江5市的20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该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49件,共计590名被告人。经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以诈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刘付星行等12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229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判处328名被告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判处21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对13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共判处罚金6921.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820万元。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依法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近年来四川法院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犯罪链条最为完整的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分别在境内外搭建网络平台,引诱雇佣国内民众在国内或者前往国外参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形成一个特大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前后作案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参与人数近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就已查实情况看,本案被害人平均被骗金额28万元,其中在柬埔寨波贝周期,被害人平均被骗金额高达66万元,甚至有被害人单人“注资”近800万元,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害。犯罪分子三次跨境作案,在境外设立窝点,国际影响极其恶劣。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综合运用财产刑,坚持经济打击、刑事打击双管齐下,有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五类诈骗案件持续高发,人民群众反映尤为强烈。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立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50条,构建起多部门各司其职并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全链条治理体系。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本案是近年来四川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人数最多、形成了特大犯罪集团的投资理财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由于共有590名被告人,统一定罪量刑的尺度极为重要,为此省法院成立专案组并多次召开联合座谈会。通过对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划分,犯罪数额的认定,坦白、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的考量,结合诈骗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了不同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量刑适当且精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同时,法院的判决将自由刑和财产刑相结合,加大财产刑和追赃挽损力度,妥善处置违法所得财产。既为广大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也注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另案处理)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为名,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同时,为骗取老年群众信任,三人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诱骗三家建筑公司为其垫资修建别墅和室内装修等,谎称公司正在建设“养老基地”,安排大量老年人参观建设中的“养老基地”。三人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集资款中,融资团队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开俊、陈荣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照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以集资诈骗罪处罚,于法有据。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
党中央关于“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到具体涉及人民权益的新型案件审判活动中,就是要将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与司法裁判的基本原理、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结合起来,个案中既要实现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目标,也要确保裁判的科学严谨。利用“养老服务”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养老服务产品形式的多样式,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判断养老服务项目真实性,如何通过集资款用途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问题并没有绝对固定的标准。本案的裁判亮点在于,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案涉养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集资款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该种裁判思路和方法对类案具有较好的参考和示范作用。
推荐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阿罗某某等六人盗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罗某某等六人得知枫树、槭树可卖与商家制作小提琴、大提琴获利,在利益驱使下,六人产生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念头。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六被告人先后结伙在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天全县盗伐枫树和槭树60.68立方米,并运往乐山市出售与他人,获利20余万元。
案发后,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主动引入“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被告人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认购2400Kg“碳汇”,用于修复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罗某某等六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伐林木,严重损害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或单处罚金,四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并判处被告人按照植被恢复方案补种云杉70株,当年造林存活率不低于90%,三年保存率不低于85%;连带赔偿被盗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典型案例,也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交易机制、开启“碳汇”修复模式的司法案件。为确保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引入碳交易机制,创新提出“碳汇”修复模式,引导六名被告人自愿认购24000Kg“碳汇”,用于受损生态环境替代性生态修复。“碳汇”修复有效弥补了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能力不足问题,叠加了碳储存量,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所认购的“碳汇”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平和甚至减排,“碳汇”量将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碳排量(碳中和)以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碳汇”修复,既能弥补传统“补栽补种”所不能补足的期间功能损失,也没有“补栽补种”的时间、地域、存活率等限制因素,更不会因修复导致生态环境再次损害,全面突破时间、空间、物种的局限性,能够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原真性、系统完整性,既是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方式创新,更是传统修复性司法工作转型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修复的标志。引入“碳汇”修复,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和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法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生动司法实践。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凊,第十二届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首次提出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的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首次被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这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扩绿”可以增强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进一步扩大环境容量。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者机制。
2018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个相关部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这让司法判决引入“碳汇”有法可依。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宝兴县作为大熊猫的故乡,是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核心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当地良好环境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案涉六名被告人在宝兴县、天全县境内结伙盗伐林木牟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对生态资源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
虽然法院对六被告人判令补种70株云杉幼树,但幼龄林期间固碳能力较弱,不能完全吸收从损害到修复完成期间的时间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六被告人于案发后自愿购买“碳汇”用于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对其盗伐林木行为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解决了时间差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无法被全部吸收的问题,生态环境得以较好修复,法院对此予以提倡和鼓励。作为全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为促进宝兴县在绿色生态保护中用“双碳”目标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作出了有益探索。
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充分考量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的悔罪、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引入“碳汇”机制,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该案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典型范例,该案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双碳”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持续提升我国生态环境质量和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推荐单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海爪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以海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微播公司主张,其通过良好投入和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海爪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和“抖音”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海爪公司立即停止对微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海爪公司经营对象系“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的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微播公司与海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积累了广泛用户资源、市场知名度和商誉,其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该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海爪公司故意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了商业道德,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海爪公司立即停止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委托研发、宣传、推广和运营行为,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宣判后,海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伴随“数字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市场主体范围得到极大扩展,线上、线下市场活动逐渐融合,竞争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抖音”等短视频平台经营者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用户资源稳定汇入、打造市场知名度和商誉,衍生获得包括数据流量、产品销售、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了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海爪公司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的行为直接导致“抖音”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的虚假流量和信息使得诚实遵守规则的平台用户和经营者难以公平获得流量,消费者也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其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信息,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大大下降,影响了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同时,规制竞争行为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实现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共融。基于互联网数字经济下“共生经济”的特质,应允许在既有网络产品基础上进行衍生和开展自由竞争,但此种自由竞争的前提应是遵守短视频平台规范,在合规合理利用平台产品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劳动开发给予互联网用户福祉,而不是以牺牲其他竞争者竞争优势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海爪公司虽辩称其行为属于“创新性”竞争,但该竞争效能的破坏性远大于建设性,如任其扩展,将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前景和社会公众利益,最终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显不具有正当性。
本案明确了短视频平台衍生的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价值导向。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继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智能化水平明显增强,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到2035年,数字经济将迈向繁荣成熟期,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
海爪公司在明知“抖音”管理规则不允许账号买卖的情况下,为他人买卖“抖音”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微播公司认为海爪公司侵犯其运营的“抖音”产品及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审理后认定海爪公司行为导致“抖音”运营生态恶化,损害了微播公司和其他“抖音”用户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在新经济、新交易模式不断出现背景下,为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竞争主体的认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海爪公司与微播公司经营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海爪公司经营对象为“抖音”账号,盈利模式为依赖已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抖音”账号,利用“抖音”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谋取交易机会,海爪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者。第二,为数字经济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权益的认定提供新的视角。海爪公司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违反微播规则,法院审理认为其导致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运营生态恶化,产生虚假流量和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影响平台资源分发精准度,导致用户体验下降,侵犯短视频平台经营者的核心竞争性权益。第三,为处理创新与不正当竞争二者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海爪公司为他人买卖短视频账号提供服务是一种创新,但创新应基于对规则的尊重,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否则此种创新是不值得鼓励和保护的,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案例七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是一家以工业自动化、油气服务及智慧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曾经在国内油井自动化装置市场覆盖率超过50%,自主研发并生产了我国第1代国产的RTU(远程监测终端)产品,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公司经营策略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安控科技开始出现流动性资金短缺、业绩下降等问题。因触发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规定的条件,2021年4月安控科技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2年3月31日安控科技总负债超过20亿元,总资产评估价值仅6.81亿元。2022年4月安控科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5月31日,沧州华云运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安控科技进行破产重整。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经审查认为,安控科技虽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但安控科技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拟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安控科技的重整申请。在根据上市公司重整受理程序要求层报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2021年8月5日,宜宾中院根据安控科技的申请,同意安控科技与主要债权人自主协商,进行庭外重组。在庭外重组期间,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推荐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完成了财产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投资协议签订、重整预案制作与公开披露、重整预案表决等工作。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2022年10月24日,宜宾中院裁定受理安控科技重整案,并经审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基于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在庭外重组期间已基本完成,本案仅确定24天的债权申报期,债权人在庭外重组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2022年11月17日,宜宾中院组织召开安控科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1月18日,安控科技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宜宾中院裁定批准安控科技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从裁定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6天。
三、典型意义
安控科技重整案是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重整程序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层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时间窗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主充分协商谈判,引导各方将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外重组程序中重视、回应并解决,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确认庭外协商成果,将庭外重组债权申报及重整预案表决的效力延伸至司法重整程序,节约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重整成功后,安控科技工业自动化和油气服务的主营业务得以保留,1474万元职工债权、255万元税款债权、近14亿元普通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曾经的民营经济龙头重获新生,近400家债权人、近3万户中小股民避免遭受重大损失,有效维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竹,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青年人才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许多民营上市公司因为流动性资金短缺、业绩下降等问题而触发破产风险。安控科技重整案作为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困难民营上市公司脱困重生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其一,该案例对于挽救陷入危困局面的民营上市公司,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安控科技曾经在国内油井自动化装置市场覆盖率超过50%,自主研发并生产了我国第一代国产的RTU产品,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人民法院认定安控科技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正确审理了安控科技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为企业后续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其二,人民法院以最少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全方位化解企业的破产风险,不但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同时也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协同创新,利用上市公司层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一时间窗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主充分协商谈判,引导各方将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在庭外重组程序中重视、回应并解决,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确认庭外协商成果,将庭外重组预案的表决效力延伸至司法重整程序,使得本案从裁定受理重整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26天。
综上所述,该案中,人民法院积极作为、思路清晰,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和支持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恢复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的有机路径,并为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 唐路杀害前妻拉姆被判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被告人唐路与被害人阿木初(网名:拉姆)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唐路多次殴打阿木初。2020年6月2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后唐路多次找阿木初请求复婚被拒,遂心生怨恨。2020年9月14日晚,唐路酒后携带汽油到阿木初家,对正在进行网络直播的阿木初淋泼汽油,点火引爆并逃离现场。阿木初因严重烧伤继发严重感染,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30日死亡。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路在与阿木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阿木初,阿木初不堪忍受与其离婚,后唐路要求复婚未果,遂将阿木初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决被告人唐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唐路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路在阿木初网络直播过程中,采取向阿木初淋泼汽油并点火焚烧的方式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罪犯唐路于2022年7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本案系因家庭情感纠纷继而引发的侵犯妇女权益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唐路采用淋泼汽油并引爆的放火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恶劣严重。且该案被害人“拉姆”系拥有近百万粉丝的网红主播,案发时正在网络直播,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广泛关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彰显了全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传递了尊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温度,回应群众的关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尊重妇女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推动形成尊重妇女地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浓厚氛围,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同营造新时代良好社会新风尚。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妇女权益保护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共筑保护屏障。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佳蔚,四川省政协十二届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专硕课外导师、四川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高级经济师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四川“拉姆案”以刑之实的正义判决,回应了群众广泛热切关注,彰显了法律崇高威严,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很好的典型警示作用。
近年来,社会面因家暴引发刑事杀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案发更为突出。本案系因家庭情感纠纷继而引发的侵犯妇女权益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唐路采用淋泼汽油并引爆的放火方式杀害被害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行凶者,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恶劣严重,造成极坏社会影响,引发人民群众广泛热切关注和强烈愤慨,其悲剧结果令社会公众为之痛惜。央视新闻、新京报、中国新闻网、中央长安剑、凤凰网、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本案中,尽管我国实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但对于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残害妇女,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应当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以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捍卫公平正义。法律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国家制定法律,是希望人民不要以身试法及违法犯罪,从而避免动乱,维护社会治安。本案启示我们,各级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和执行,坚决防止下一个“拉姆案”的发生。要在全社会建立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有力举措,将潜在的危险扼杀在摇篮里。以法之名、以刑之实,坚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与价值根基。
推荐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系列纠纷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成都兴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竹公司)开工建设某楼盘二期项目,并在2013至2014年相继与近三百名个人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5年,由于经营不善,兴竹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该项目楼盘停工烂尾,交房时间遥遥无期。兴竹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因工程施工、民间借贷、房屋预售等问题产生大量债权债务纠纷难以化解,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相关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兴竹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百余名债权人纷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兴竹公司进行了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涉案众多,债务总规模超7亿元。为最大限度推动执行案件进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新都法院积极向党委争取支持,推动成立工作专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联合多部门共同推进案涉在建楼盘项目司法处置。
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涉楼盘项目分别被全市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导致所有法院均无法对项目进行整体处置。为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284户个人购房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因楼盘烂尾引发的民生问题,新都法院积极协调全市涉兴竹公司执行案件归集统一,取得该在建楼盘的整体处置权并依法进行整体变价处理。新都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将已售出部分房产修建完工并向已购房群众无偿交付房屋。案涉楼盘先后经2次公开拍卖,最终被买受人广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28亿元竞得。为尽快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减轻债权人诉累,同时消除停工楼盘继续施工的客观障碍,经参与分配申请人申请,新都法院依法启动“执转破”程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代兴竹公司履行部分义务,推进楼盘复工续建及验收交房。2021年10月,案涉楼盘按计划复工修建完毕并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1月,284户个人购房者全部顺利办理交房手续。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房地产案件及执行纠纷问题频现,许多购房者倾尽所有积蓄、背负沉重债务求购一房,但全国各地“烂尾楼”事件频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感和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因势利导,精准服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执行导向,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烂尾楼”工程处置过程始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处置权归集提高执行效率、依法适用“执转破”程序,以最快速度对“烂尾楼”进行拍卖处置,最大限度缩短在建工程复工时间,并在拍卖过程中对购房者居住权予以最优保护,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安家乐业提供司法保障。案涉停工长达5年半的烂尾楼盘,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法院积极推动下,从复工续建到顺利交房仅用时18个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社会和谐稳定作用,全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省人大代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疫情冲击和市场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出现众多“烂尾楼”项目,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购房者权益。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债权人人数众多、各方主体诉求冲突,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
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为“问题楼盘”坐诊开方综合施策,用较短的时间、较高的效率完成工程续建和房产交付,不仅有力维护了普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化解了该项目涉及的信访、涉诉、维稳等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典型的示范效果。特别是面对各方利益诉求,新都法院灵活运用“一楼一策”工作方法,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由执行程序导入破产程序,有效引导债权人在法治轨道、法律框架下反映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各方合法利益,实现了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本案也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在工程续建、投资引入、办证交房等环节的统筹协调作用,对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与人民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常态化联动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推荐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原剑阁明镜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明镜砖厂)位于四川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内,占用集体土地7000余平方米,于2010年取得采矿许可,在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中于2013年被决定关闭。2014年,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准予注销明镜砖厂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其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过采区地貌及复垦宜耕地。但相关责任主体一直未履行恢复、治理、复垦义务,明镜砖厂用地也被村民李某某长期非法占用。剑阁县自然资源局至2021年7月亦未履行监管职责。2021年7月18日,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1.按照土地原有属性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复绿监管职责;2.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9日向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环境保护检查整改通知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村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12月16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现场勘验发现明镜砖厂内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且仍存在经营活动。2022年1月17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监管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职责,包括监督检查采矿权人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等。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明镜砖厂被关停后8年时间内,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依法对位于剑阁县龙源镇江石村七组原剑阁县江石乡明镜页岩机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矿区拆除、退出工作。
三、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栖息地,具有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往往能集中展示人文遗迹,具有重要的科研、教育、生态与美学价值。本案是翠云廊自然保护区内砖厂在政策性关停后因长期未治理修复环境、复耕而引发的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长期不予恢复生态环境的理由,也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依法履职提出更高的现实要求。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秉持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坚持实质性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为如何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类案提供了裁判思路,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效促进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依法行政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各行政机关、乡镇及村组干部“线上+线下”同步旁听庭审,扩大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判决后,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判后回访”制度,及时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重点跟进掌握耕地修复情况。目前,已修复耕地2489平方米,修复林地3767平方米。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三期叠加”时期,在环境治理中也同时面对“三期叠加”——需要同时满足后果管理(即治污)、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不同管控目标和管控方式的需要,即不仅要治污,还需要恢复生态环境,预防生态风险等,利益关系复杂,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衡量案件是否成功审判的重要标尺。本案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履职、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综合治理能效,推进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政履职,促进行政机关通过依法行政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防线,为我省环境行政诉讼提供了类案参考与指导,同时采取多媒体平台旁听的形式,起到警示与教育宣传意义。
推荐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