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阳中院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八类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予以重点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1、造谣传谣,危害国家安全
依法严惩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
2、哄抬物价,制假销售
依法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3、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
依法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4、非法收售野生动物
依法严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5、暴力伤医、非法行医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
6、隐瞒、谎报疫情,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失职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7、非法挪用防疫款物
依法严惩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款物的犯罪行为;
8、非法倾倒与病毒有关的物资
依法严惩违法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