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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买陌生电话信息,涉嫌犯罪!
2022-11-03 14:45:30 来源:本站 编辑:李晓岚

“您好,请问您是某某的家长吗?”

“您的小孩现在快升学了,有没有补课需求呢?”

相信很多家长都接到过类似的推销电话、信息,但您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他们会有我们的联系方式?那是因为您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不法分子泄露了!也许很多人认为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早不是秘密,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却已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4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悦(化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

王悦是郫都区一家培训机构的招生老师,面对招生压力一直苦于没有合适的资源。2021年3月,王悦通过微信认识了一男子,对方称可以有偿提供学生就读学校、家长联系电话等招生信息,买的信息越多价格也就越便宜。于是,为了降低价格王悦还拉上机构其他老师一起购买来提高招生率,王悦向该名男子先后三次购买了学生家长的电话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分发给机构其他老师拨打电话进行招生。王悦明知自己购买的这些信息是个人隐私,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尝试了一段时间的电话招生后,王悦发现这条所谓的招生“捷径”根本走不通,甚至适得其反,引起了很多家长的不满,便放弃了继续的念头。

2021年3月,警方在破获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中,经对抓获人员的资金进行梳理,发现了王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经查,2021年王悦通过微信好友李某(化名)先后三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9000条用于培训机构招生,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那么,本案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就是无偿分享他人个人信息,也涉嫌犯罪吗?答案是:当然也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便构成犯罪。因此,不能以没有获利为由心存侥幸而以身试法!

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催生其他关联犯罪,侵扰公民生活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公民信息安全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不可取,当然,公民个人也应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郫都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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