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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 | 一个压力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11-29 14:18:30 来源:武胜县法院 编辑:王水晶

购物本是一件让人心情愉快的事,但最近冯某却因在线下某电器商城里买了一个压力锅而糟心。近日,武胜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压力锅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经过

20222月,冯某在武胜县某电器商城以1099元购买了一个苏泊尔压力锅。20228月,冯某在使用压力锅时发现质量问题,经咨询发现该商品为长期摆放的样品机。冯某经多次找该电器商城负责人调解未果后,遂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官调解

受理该案后,法官助理联系该电器商城负责人得知该商城已经关门,经多方查找,了解到承接该电器商城业务的是广安某商城。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标的额不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法官助理遂与广安某商城负责人取得联系,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沟通调解,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过多次耐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稿:舒宗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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