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泸县人民法院通过“现场+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石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黎某某等其余10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判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收扣押在案的违禁品、追缴违法所得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7起涉及罪名11项
该组织成员较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具有一定的纪律和规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壮大,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高利放贷、催收非法债务、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37起,涉及罪名11项。
在本地造成恶劣影响
以被告人石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对泸县云锦镇、立石镇及周边地区的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被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被长期滋扰,部分经营者甚至不敢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泸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伍月 周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