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县法院因案施策,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为避免被申请人陷入经营风险,活用保全财产置换,实现一案双赢。
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四川某租赁站将被申请人张某某、徐某某、四川某建设公司诉至泸县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财产。收到该保全申请后,泸县法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资金账户。
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公司向泸县法院申请解除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账户被冻结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影响企业的后续正常经营,并提供了其名下价值34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
该院经审查认为,虽冻结的被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公司银行账户不是农民工工资账户,且实际冻结金额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290万元相距很大,但均为公司经营的主要账户,冻结后对公司经营确有一定影响。同时,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泸县法院查明被申请人四川某建设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房产无查封、抵押信息,遂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同时解除对该公司账户的冻结。泸县法院善用保全置换,让涉诉企业避免因司法强制措施陷入经营风险。
财产保全是一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裁判及时兑现的法律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对经营暂时困难的涉诉企业,泸县法院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平衡好财产保全与企业发展关系,紧紧围绕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目标,坚持依法保全、法益衡平、协同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理念,依法灵活慎用保全措施,尽力减轻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后果,保障了涉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泸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