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非法持有枪支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近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对查获的1把枪支、78发射钉枪弹、1瓶铁沙子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19年夏天,被告人黎某萌生了要自己弄一支枪来耍的念头。其在内江市市中区黄桷井商城分别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根约一米长的钢管,并在其居住的伏龙镇家中,使用螺丝刀和借来的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购买的射钉枪和钢管改装造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之后黎某将该枪藏在自己家旁边的防空洞内。2022年1月5日晚,黎某携带该枪支在彻天寺村一组附近打鸟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法院审理】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由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寄语】
我国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控,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对常规的射钉器进行改装,使之具有枪支的性能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千万不可“以身试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