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案件,当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十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和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2022年2月期间,十七名罪犯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然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在屏山县、柏溪镇、叙州区等地帮助其收款转账代为取现。具体方式为十七名被告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将资金进行收款取现,最后交给“上家”,按照帮助转账金额收取一定提成作为报酬获取非法所得。经查实,十七名被告人协助转账的资金均含不同金额的诈骗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十七名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仍然帮助收款转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有的被告人在参与一次或几次贩卡获利后,明知是违法所得却为更了来快钱赚取提成,开始走向“职业化”,从最初的“工具人”演变为拉拢、招募下线的“牵头人”在多层级利益链条中越陷越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必须增强防范意识,不要成为被害者,也不要沦为帮凶。
(李晓红 吴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