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偷窃废旧轮胎案,以被告人杨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7日至2022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明先后七次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叙永县叙永镇321国道旁某轮胎经营店,将该经营店门口堆放的9个汽车轮胎钢圈、8个汽车轮胎钢盆盗走,变卖给叙永县某废旧回收站,共获利1223元。2022年4月4日晚21时左右,杨某明再次骑车到该轮胎经营店门口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挡获并被扭送至叙永县公安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被盗物品已被找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明系初犯,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