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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每一分赔偿金都要用在孩子身上
2022-10-24 14:38:36 来源:省检察院 编辑:王水晶

“王检察官,小明(化名)最近恢复得挺好,我想郑重地跟您、跟检察机关说一声‘感谢’,要不是你们,这笔钱可能早被家里人花完了。”近日,在四川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副主任王亮拨打的一月一次例行回访电话中,小明的母亲连连道谢。

  事情还得从2021年2月的一次意外说起。那天,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天府新区某建筑公司院坝内使用弹弓弹射时,因疏忽大意造成5岁的小明左眼受伤。经鉴定,小明所受损伤为盲目4级,属重伤二级。

  2021年11月2日,宋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因双方一直难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12月8日,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要求宋某赔付相关费用。12月24日,宋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王亮发现,宋某及其家属均有赔偿意愿,双方虽然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但仍然存在达成赔偿和解的可能。于是,王亮就案件事实和定性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逐步消除分歧,促成双方和解,小明的法定代理人最终撤回支持起诉申请。

  “如果赔偿款被孩子家长挪用,等孩子长大后需要继续治疗或者生活面临困难时,再找我们怎么办?”在赔偿协议签署现场,宋某家属提出疑虑。小明的母亲也向王亮反映,家里人对如何使用这笔赔偿金有不同主张,她也担心钱最后不能全部用在孩子身上,并由此产生家庭矛盾。

  “如何让未成年被害人获得的赔偿款或司法救助金真正用于自身后续治疗和成长,是检察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对的一道难题。”该院检察长邓贵杰坦言。

  该院运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手段,创新建立未成年人财产安全保护机制——未成年人财产安全保护令,即制定《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义务告知书》《未成年人财产权利保护令》,以制式文书的形式告知小明的监护人,要求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保管、使用属于小明的合法财产,除为维护小明利益外不得随意处分小明的财产,当一次性或累计使用小明合法财产超过特定数额时,应将资金用途和使用依据向检察机关报备。

  “通过这一举措,既能消除肇事者疑虑,又能充分保障小明的长期合法权益。”王亮表示,该院未检部门会持续跟踪,确保赔偿金用于小明后期康复治疗和长期心理健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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