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呈高发态势,尤其是以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行为居多。出租的银行卡、手机卡通常会被电信诈骗分子利用,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跑分”工具。下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带您了解我们身边的“帮信罪”。
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2月,文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李某向其高价收购银行卡,虽然明知李某收购银行卡目的可能是用于犯罪,因文某某缺钱就同意了。文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 盾、电话卡等)卖与李某,获利共 1000 元。文某某出售的农行卡进账资金流水总计 1205.55 万元。2020 年 5 月 25 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对“刘仕奇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文某某出售的农业银行卡为该诈骗案帮助转29800 元。2021年7月9日,文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明知自己出售、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实施出售、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其出售、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大额网络诈骗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元。
(案例二)
张某系在校大学生,2020年2月初,在快手同城认识了“橙子”(具体身份不详),橙子告诉她向其提供银行卡,可以返利整个银行流水的3%。张某心动不已,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不仅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还邀约其同学被告人方某某、尹某某共同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收款转账。被告人方某某又邀约其同学李某某、刘某某、蔡某某使用自身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收款转账。被告人张某获利2500元,方某某获利2600元,尹某某获利200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告人均已退还,上缴国库。经查实的被害人有四名,涉案金额共计123967元。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方某某、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等帮助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罚金2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尹某某被判单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2020年7月,翟某某在遂宁网吧上网时他的朋友张某某(已判决)打电话告诉他办卡给他使用可以得钱。被告人翟某某明知张某某购买银行卡用于犯罪,未能抵抗住这种轻松来钱快的赚钱方法,选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获利。被告人翟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含密码、U盾、绑定电话卡等信息资料)共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2020年8月19日,因被告人翟某某所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风控,张某某便让翟某某把该卡注销并将卡上的钱取出,后翟某某将卡上的7429.7元钱取出来交给张某某。被告人翟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在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合计银行单向流水超过100万元。2021年7月23日,翟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超过 100 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翟某某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翟某某违法所得400元。
普法课堂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网络赌博等领域。帮信罪主要集中在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多数系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办理结算等服务。实践中,不少人以为他们仅仅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收钱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帮信行为危害极大,辐射面极广,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用于面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群体实施电信诈骗,涉案地区广泛、涉案人数众多,为案件的侦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从事帮信犯罪活动是违法行为,除了构成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外还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费甚至会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以诈骗罪论处。
反诈提醒
不要听信网络上各种零成本轻松赚钱的广告,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出租、出售、出借给可疑人员使用,否则可能构成犯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电信网络诈骗要加大提防!广安区法院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提升防范意识,守牢自己的钱袋子,避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广安区法院 吴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