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遗弃案,被告人郑某某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外出务工,将其儿子(2019年8月21日出生)交由其父亲照顾。2020年9月,郑某某的父亲外出务工,要求郑某某回家照顾孩子,因郑某某与妻子张某夫妻关系不和已分居,郑某某便独自一人于2020年9月12日16时许回到家中照顾孩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郑某某遂产生了遗弃孩子的念头。当日21时许,郑某某将孩子遗弃在广安市广安区某村一户村民家中的厨房处,后逃离现场。该户村民发现孩子后马上报警。公安机关受案后,因暂未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遂将郑某某交由广安市儿童福利院收养。10月初,郑某某的妻子张某得知孩子情况后,随即将孩子从广安市儿童福利院接回家中抚养。12月,郑某某与张某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郑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案件审理期间,经调查核实,目前孩子得到了妥善的照顾,身体健康。
被告人郑某某遗弃其年仅一岁的亲生子,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生而不养,养而不教,何以为家,抚养子女是责任,更是义务,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将子女遗弃的行为法理与情理难容。未成年人的父母无论是离婚或分居,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广安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