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依法惩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四川省广安区法院积极开展“掀起秋日风暴、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拒执犯罪被判刑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张某某在本院另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有应收款项,便作出对另案应收款项扣留的裁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张某某为逃避执行,私下与其债务人达成协议,本应再收取20余万元本息的张某某放弃部分利息,一次性只收取10万元了结债务,且在收到10万元后供自己开销使用。
执行法官掌握到情况后,遂将案件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此时,张某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积极申报自己在外地法院还有应收债权的线索。虽然在拒执罪侦查期间,张某某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将债务偿还完毕,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
综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情节,最终张某某因涉嫌构成拒执罪被广安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勿自作聪明妄图逃避执行,否则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罪是行为犯罪,一旦有拒执罪行为,即使案发后履行完毕了应履行的义务仍无法逃脱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广安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