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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为群众办实事 | 患病老人赡养难 巡回审判来帮忙
2022-08-31 14:38:13 来源:本站 编辑:李晓岚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恒升法庭为就近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积极发挥巡回审判职能,在广安区石笋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就地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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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家住广安区石笋镇某村的唐某某与其丈夫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长女何某某、次女何某甲、子何某乙、三女何某丙,均成家立业。原告唐某某之夫于2016年下半年因病去世。

现因原告年老体弱,且患有肠梗阻、肺气肿、关节炎、风湿等疾病,2022年4月亦进行了肠道造瘘术,生活已不能自理,四被告之间相互推诿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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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经过: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让原、被告各自陈述了诉辩意见,原、被告亦根据各自主张向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焦点发表了意见。通过当庭了解双方矛盾的根源后,承办法官将情与法相结合,为双方分析法律关系,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但因原告坚持要求以后跟随儿子何某乙生活,由儿子何某乙护理照顾她,并由女儿何某某、何某甲、何某丙每人每月各自给付赡养费400元,被告何某乙则不同意原告的意见,要求由四被告轮流护理照顾母亲,且四被告各执一词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原、被告经法庭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下一步将依法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广安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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