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四川省法院探索构建了“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机制”。当事人在立案后认为案件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申请提级管辖,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近日,四川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民事案件在宜宾中院审结。 在某县交通运输局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某财保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财保公司认为该案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提交提级管辖申请书。 财保公司表示,当事人申请案件提级管辖是一项真正、真心利民的举措,将案件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打破“诉讼主客场”问题,“下报上”更加能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PPP工程建设合作模式产生的纠纷,属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符合提级管辖的规定,裁定该案提级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介绍:“此案系政府采用PPP模式进行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涉及PPP合同的法律性质、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交叉、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独立保函的认定等多种法律关系,属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并作出判决,有利于统一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来源:宜宾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