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充分运用“诉前调解+随案执行”,高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近日,蒲江法院石象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转租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当场赔付对方损失3.7万元。
陈某向林某租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宾馆。
2022年1月28日,宾馆租期即将届满之际,陈某与邓某签订《宾馆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其经营的宾馆转让给邓某,转让费18万元,陈某须与出租人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五年,每月租金不高于37000元。
合同签订后,邓某支付了2万元订金,陈某将宾馆交付给邓某,邓某随后进场对宾馆进行装修,装修花费5万余元。
2022年3月27日,因出租人林某将宾馆收回,未继续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致使《宾馆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邓某与陈某协商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事宜,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遂起诉来院: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
开庭之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陈某认为其已经退还了邓某支付的2万元订金,宾馆未续租并非陈某的原因,系因出租人为改变房屋用途而收回,陈某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不同意赔偿邓某装修宾馆支出的费用。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向原告邓某详细询问了装修支出的费用明细,了解到:1、邓某为装修宾馆而定制的床及玻璃等目前虽已制作完毕,但尚未进行安装,可以通过与厂家协商等方式对其残值进行处理。2、原租赁合同写明,陈某转租房屋需出租人林某同意,但出租人林某并不知晓陈某此次转租行为。
于是承办法官庭后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向被告陈某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陈某同意赔偿邓某3.7万元的装修损失并当场支付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行为,转租行为需谨慎!
作为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以及允许转租的条件。当发现出租房屋可能存在转租行为时,应及时行使权利并保存证据,以免错过六个月的期限。
作为承租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切勿擅自转租,一旦被出租人解除合同,将可能同时面临向出租人、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作为次承租人,应当要求在租赁合同中写明所承租的房屋不属于转租房屋,并要求及时查验房屋的权属证书。如果系转租房屋,应要求承租人出具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说明或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以免遭受损失。
(校审:李征玉 发布:杜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