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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法院公开审理金牛区首起团伙贩卖新型毒品氟胺酮并首起毒品犯罪“自洗钱”案
2022-08-03 10:52:43 来源:成都金牛法院 编辑:王水晶

8月1日,金牛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金牛区首起团伙贩卖新型毒品氟胺酮并首起毒品犯罪“自洗钱”案。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起,被告人卓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全市范围内零包贩卖毒品氟胺酮。由被告人卓某联系进货事宜、封装毒品、联系买家 、商量价格,由另案被告人甲协助被告人卓某藏匿毒品并帮助记账。2021年8月,被告人卓某雇佣另案两被告人乙、丙负责运送毒品。经鉴定,从该三人处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有1321.16克中检出氟胺酮成分,从查获的叶状物7.42克中检出大麻成分。

被告人卓某在贩毒过程中,采取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后通过银行卡体现、转账、取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掩饰、隐瞒毒资性质。2021年3月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卓某收取毒资1,041万余元,其中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376万余元。自2021年7月1日氟胺酮被列管以来,卓某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221万余元。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卓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将收取的部分毒资转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A”基金(即余额宝)中,共计申购176万余元,提现176万余元。

庭审情况

庭审共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三个阶段。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详细证据,指控卓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将综合评判在案证据、考量全案案情,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择期宣判。

法律小贴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毒品交易与毒资流转、清洗相伴相生;洗钱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当犯罪行为人同时实施贩毒和洗钱行为时即侵犯了两个法益,洗钱行为就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对两种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

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千万莫乱出借!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犯罪分子妄图“金蝉脱壳”,等来的会是“罪加一等”!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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