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广安区法院花桥法庭在广东省某监狱巡回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广东省某监狱服刑。妻子杨某认为谭某因犯罪长期服刑,双方的感情受到伤害确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花桥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谭某在监狱服刑,又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与当地监狱沟通协调,初步了解了谭某的改造情况和感情状态,委托监狱送达了相关文书,并预约了在监狱开庭的时间。
审理中,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杨某情不自禁地流下眼泪,诉说着谭某入狱后,其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辛苦,对外偿债的艰难,谭某听后痛哭流涕,“是我犯了错,对不起你和儿子女儿,我同意离婚……希望儿子和女儿还能记得我。”面对此时的父母,女儿也泣不成声。
最后,杨某与谭某调解离婚,整个庭审过程既展示了法庭的庄严,又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
知识延伸
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去婚姻登记地的民政局自愿离婚,即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即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夫妻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
对于服刑犯人而言,协议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也几乎不可能到监狱现场办公,监所更不可能会将犯人押解至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应诉。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而非在法院审判庭内进行。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如果服刑人员同意离婚,也对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没有异议,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广安区法院 冯玲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