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从钟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旧制式军服2000余件,先后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共计28830元。后被告人喻某某在武胜县、岳池县等场镇摆摊,将制式军服以一件10-3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他人,违法所得1万余元。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喻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未经批准、许可,擅自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物资,也是军人形象的重要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武装部队正常管理活动,还严重危害了国防利益。广安区法院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坚决维护军装的专用性和严肃性,有力有效维护军队、军人形象。 (广安区法院 吴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