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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办婚礼 法官训诫促教育 | 广安区法院首次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实施法庭训诫
2022-07-20 14:40:42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近日,广安区法院协兴法庭在审理文某与洪某、洪某父母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当庭对作为洪某父母进行了法庭训诫。此次训诫是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广安区法院开展的首次训诫教育。

法庭调查中发现,洪某父母为文某与洪某按农村风俗举办婚宴时,洪某尚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洪某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举办婚宴并容许未成年人生育子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即“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因此,法官当庭对洪某父母予以训诫,向其释明法定婚龄规定,指出“举办婚礼时,洪某未满17周岁,尚在读高中的年纪,而文某19岁,双方的身心皆未成熟且无经济来源,无法对自身负责,更无法对家庭负责,现更是闹到对簿公堂得地步,孩子也失去了完整的家,这些都是父母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造成的后果......”。训诫后,洪某父母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也会多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也要教育引导子女实施正确教育方式,做到“依法带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作为家事法庭,广安区法院协兴法庭将持续关注涉未成年人案件,聚焦家庭教育缺位问题,“训诫”“指导”两手抓,推动家庭教育促进工作走深走实。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广安区法院 袁小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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