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黄某某、余某某二人合伙在宜宾市筠连县内一宾馆负一楼开设某儿童乐园游戏厅。游戏厅内设有摇摇机等儿童娱乐设施和龙机等用于赌博的机器,黄某某、余某某雇请陈某某等多人管理游戏厅并对赌博机进行上下分、收付款。游戏厅运行及盈利情况由工作人员向余某某报告及结算。2017年6月15日,该游戏厅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捣毁,当场抓获正在使用赌博机的涉赌人员10人,查获现金若干。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作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筠连县人民法院认为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田元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