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无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一直无法正常开展,三台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和定位管理上下功夫,通过每天电话了解其情况和行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置了。近期,对两起典型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进行了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江某,2019年11月2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于同日到三台县司法局报到,在辖区古井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2020年2月25日,古井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江某不在家,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并且电话联系不上,又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一道去江某常住地三台县潼川镇凯涪社区查找,也未找到其下落。
社区矫正对象戴某,2020年2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疫情期间无法按时回三台县司法局报到,三台县司法局通过与其在厦门市所居住的社区联系,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登记,并在不能回三台县这一期间进行共同监管。疫情缓解后,戴某回三台县隔离期满后,于2020年3月20日到三台县司法局报到,在辖区紫河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2020年4月2日,紫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戴某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到其家核实已不在家,后给其打电话发现已不假外出至厦门市。
两起事件发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县司法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县检察院,并组织司法所再次到江某、戴某家中、村(社区)、派出所进行查找。最后这两人分别于3月2日、4月7日回辖区司法所报到,县司法局给予二人书面警告处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规范了社区矫正的秩序,保障了疫情期间辖区的平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台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