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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新规施行 谨防价格“刺客”
2022-07-07 10:59:0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王水晶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7月6日讯(记者 李丹)近日,“雪糕刺客”一词频频登上热搜,随手拿起一根看似普通的雪糕,结账时却会用出乎意料的价格让人感叹钱包被“刺中”。标价不明让雪糕化身“刺客”,消费者的不满,更多还是源于商品标价不够显著。

  6日,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从2022年7月1日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价格新规政策变化和亮点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先两部涉及价格监管执法的规章已难以满足现在的监管执法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竞争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变化。

  首先,新《规定》大幅删减了原先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

  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原《禁止欺诈规定》中对价格欺诈的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滞后的问题,新《规定》将价格欺诈认定规则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新《规定》宽严相济,坚持过罚相当,根据具体情形,对不宜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行为设置豁免条款。同时,明确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明码标价”如何认定?

  何谓“明码标价”?新《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随着当前各种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经没有必要,因此,新《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该负责人举例说明,比如,农村集市、拍卖等能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该负责人表示,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价格欺诈”七种典型行为

  新《规定》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该负责人解释,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就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从而达到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目的,这就属于新《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

  新《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包括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以及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据悉,今年下半年,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2022“铁拳”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通过开展社会宣传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同时提醒消费者,如发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没有“明码标价”、售价与标签不符,或者经营者有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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