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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丨集中宣判!巴中多名“老赖”因犯拒执罪被判刑
2022-07-05 16:49:05 来源:巴中中级法院 编辑:王水晶

6月30日,巴中法院对12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5个县区法院同步集中宣判,对拒执被执行人最高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120余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12家全国、省、市媒体受邀在各法院现场见证、监督。同时传唤100余名被执行人全程旁听,进行法治教育。

“审判,是法院厉行打击拒执的前沿阵地;案例,是法院加强执行宣传的生动素材。”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袁闻聪以人大代表身份参与见证、监督宣判时对集中宣判活动高度评价,巴中法院的集中宣判拒执罪,将审判活动和鲜活的案例紧密结合,是增进公众守法意识、营造社会诚信的务实举措,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这是全市法院实施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打击拒执罪力度最大、判处人数最多、社会效果最好的一次专项活动。”巴中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杜江向代表委员及媒体介绍,下一步,巴中法院将始终把“让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放在第一位,严惩拒执行为,聚焦执行到位,让判决兑现更及时,让执行工作更有力。

本次集中宣判拒执罪案件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拒执标的额、悔罪履行情况、主观恶意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对涉嫌拒执犯罪被执行人判处3件实刑、8件缓刑、1件罚金,充分发挥刑法打击和震慑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失信逃避、拒执犯罪的打击强度和决心。

巴州区人民法院

6月30日,巴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3 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由陈某某在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邹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陈某某制发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10月15日,法院裁定查封陈某某所有的房屋十五套,查封期三年。后经委托评估拍卖,流拍后,裁定将其中十二套房屋作价抵偿给邹某。执行过程中,陈某某将查封并裁定抵偿给邹某的房屋中的四套转卖他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将法院裁定查封及以物抵债的房屋转卖他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平昌县人民法院

6月30日,平昌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公开宣判。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旁听。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与唐某某侵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上诉,2018年4月13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应赔偿唐某某人民币40.768318万元。后因被告人吴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20年5月26日唐某某向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27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日决定对吴某某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吴某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也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仅于2022年1月25日向唐某某支付2万元。经核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平昌县某镇经营电器门市多年,且于2014年至2019年在某保险公司就职,期间工资收入合计24万余元。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平昌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南江县人民法院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观摩庭审。

案件一

2021年9月16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五份判决:被告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运费80700元;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698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黄某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岳某某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严某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邵某某在其银行账户及微信等结算账户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其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进行资金收支,资金流水高达100余万元,并将大量资金用于茶楼、宾馆、洗脚等生活非必要开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案件二

2017年6月29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偿还唐某某本金8.1万元。2018年4月19日,因刘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刘某位于南江某处的住房。2019年3月28日,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南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刘某被查封的房屋作价261612元交付唐某某抵偿欠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限期腾退房屋后,刘某便指使其母亲谢某某(已去世)出面将房屋出租,并焊接铁门,拒不腾退房屋,致使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三

2014年5月12日、2014年9月29日,文某某分两次在汪某、黎某某夫妇处借款共计150万元。借款到期后,文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汪某遂起诉到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文某某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7月18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文某某及其妻子曹某某、以及文某某名下的南江县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汪某、黎某某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文某某未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9月10日,汪某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10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向文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到文某某名下的南江县某公司清点了文某饲养的各类生猪共计680头,要求文某某积极履行义务。同日,组织双方调解达成执行协议,由文某某分期履行法院判决债务。

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文某某在未向法院报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其养殖的生猪,共计获款525683元,并使用宁某某的银行卡走账,将出售生猪款用于购买饲料、归还其他个人债务及个人开支等,未履行法院判决债务。

2019年12月31日,汪某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文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20年3月,文某某与汪某达成以物(生猪)抵债协议,共计向汪某归还法院判决债务111886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四

2019年11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某某、冯某与邓某之间的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作出(2018)川19民终1328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某向邓某支付代偿款509366.63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某在有能力部分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将所有收入全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至其女冯某使用的微信账户内,需要支出时再让冯某转回,以此隐匿财产。经查证,在生效判决至本案立案期间,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工资以及创办的原“陈记饲料厂”厂房租金等收入共计20余万元,全部转至冯某微信账户内,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岳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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