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有效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广安区法院现公布三例本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例。
案例一:
有贩毒前科人员再贩毒,从重处罚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又向他人贩卖毒品,于2021年5月7日被法院依法判决。刑满释放至再次贩毒,仅间隔三个月。
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孙某某、王某平、李某、王某刚、罗某等5人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共计8次,其中贩卖冰毒逾2.6克,贩卖麻古逾1颗,获利4600元。此外,2020年8月2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居住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的房屋卧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包,经称量、取样、鉴定后,其中2包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9.08克。
【裁判结果】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且且从其住所处还查获了两包共计9.08克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累计达10克以上,综合其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违法所得46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不思悔改,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现又贩卖毒品,其主观恶性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再犯人员的从严惩处。
案例二:
贩卖毒品120余克,获刑十五年
——被告人任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日晚,王某某与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商谈好以每50克12000元价格进行冰毒交易。后王某某与罗某某从广安出发前往成都被告人任某某处购买了5袋冰毒,王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任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9,950元。2018年9月3日21时许,民警在广安区枣山镇G42高速广安收费站出口处将王某某、罗某某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晶体状疑似毒品五包,后经称量,该五袋疑似毒品净重122.07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晶体状疑似毒品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22.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涉及的毒品数量达122.07克,且跨区域贩卖流入我市,危害大,对社会安全、民众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我院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从严惩处了毒品犯罪,有力地打击了本区的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违法犯罪人员,净化了社会环境,保障了全区的稳定发展。
案例三: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从严惩处
——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的房间中容留程某某、唐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的房间中容留程某某、谯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3的房间中容留程某某、雷某某、邹某(2004年3月16日出生)吸食毒品冰毒。
【裁判结果】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冰毒,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游某某不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冰毒,而且还有容留年仅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故合议庭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近年来,毒品愈发泛滥,禁毒形势愈发严峻,而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情况日益增多,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家庭、校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导致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对于容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打击,以震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广安区法院 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