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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说“不”!法院+妇联联合反家暴
2022-06-23 15:32:23 来源:本站 编辑:刘哲

6日15日,广安区法院协兴法庭联合广安区妇联对一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当事人进行训诫,双方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合力推进反家暴工作的开展,维护了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合法权益 。

女子诉称家暴

“我老公在家经常打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女子声泪俱下地向家事法官周惠明讲述自己的遭遇,“他还到门市干扰我的正常经营,对我和家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和压力,我实在是拿他没办法,只能请求法院帮助我。”

法官审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了解基本案情后,周法官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预防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周法官立刻作出裁定并随即向其丈夫本人以及所属管辖的派出所、社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向其丈夫送达保护令时,协兴法庭干警明确告知其必须严格执行保护令,不能再使用暴力,遇到家庭矛盾需要夫妻双方温和沟通才能切实解决问题,构建美满和谐家庭。

案件看似圆满解决,然而几天后的一通来电让我们意识到事情并不简单,女子丈夫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并未引起重视,依旧我行我素对她进行短信恐吓,还放掉了她电动车轮胎的气。

法官联合妇联干部进行训诫

6月15日,周法官邀请广安区妇联干部一起对被申请人进行训诫,周法官跟妇联干部严厉批评了女子丈夫的不当行径,并从社会道德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向其释明可能导致的惩罚。面对法院与妇联的联合训诫,女子丈夫认真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表态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   

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受害人首先要革除“法不入家门”的错误思想,关起的家门并不会使家中这一方封闭的空间成为法外之地,一味的容忍只会让家庭暴力这一恶习愈演愈烈,甚至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面对家庭暴力时,要勇敢说“不”,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保护实施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能够悬崖勒马,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言行,不至于滑向犯罪的深渊。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有效保护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广安区法院 文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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