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依据办法规定,2022年6月6日,广安区法院向未成年小文、广安区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大足区分局发出了全市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涉案未成年人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
案情
未成年人小文步入青春期后叛逆离家,因受人蛊惑,为谋取钱财,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最终被提起公诉,经过广安区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考虑到小文系未成年人,其犯罪时正处于叛逆期,因缺乏正确的引导一时冲动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为了让小文能正常学习、工作,不因过往被歧视,承办法官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向小文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小文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法官有话说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到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少年强则中国强”,广安区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仅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更是充分发挥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特殊保护功能,努力让每一名未成年人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之下,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相关法条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
(四)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广安区法院 吴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