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
绵阳
|
德阳
|
南充
|
乐山
|
宜宾
|
泸州
|
自贡
|
内江
|
广元
|
遂宁
|
广安
|
达州
|
眉山
|
资阳
|
雅安
|
巴中
|
攀枝花
|
凉山
甘孜
|
阿坝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法制跟踪>新闻详情
杀害女婿一家三口 罪犯张志军被执行死刑
2022-06-22 11:35:4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王水晶


四川高院通报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6月21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情况通报获悉,当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志军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通报,张志军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志军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改判张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六名近亲属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31日改判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因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女婿邹某及邹某父母邹某海、杨某芬,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张志军在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对待,理性处理,但其却失去理智,持刀行凶,在短短的数分钟内连续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为胸腹要害,行为毫无节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然张志军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核准死刑。


Copyright © 2019 - 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法制在线 版权所有 蜀ICP备19014630号-1

网站技术支持:四川法制在线 栏目热线: 028-8676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