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嫌疑人被小区保安追赶时溺亡
家属索赔158万元被法院驳回,保安追赶行为与其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2020年9月的一天,苏州昆山某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入室行窃。随后,几名物业保安在小区里发现了形迹可疑的秦某,在追赶过程中,秦某不幸溺亡。秦某的家属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秦某究竟是不是小偷?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昆山法院了解到该案的详细案情和判决结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事件经过
保安接业主求助追赶盗窃嫌疑人,嫌疑人竟跳入河中
事发当日下午,昆山某小区的女业主陈某一个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开门锁的声音。陈某很疑惑,从猫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惊慌之下,陈某用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该男子从外面打开门。
陌生男子尝试开门未果,于是离开。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立刻给丈夫打电话,让其通知小区物业公司调查核实。物业公司的两名保安在接到电话后前往核查,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电话中描述的一名男子。当时该男子正从小区7幢方向往12幢跑,但当保安追到12幢时,人却已经不见了。
原来,该男子秦某被保安追赶,跳进了旁边的河中。保安在岸边多次喊其“快上来”,但秦某却爬上了离岸边不远的一条栈道。
沉入河中溺亡,警方在其身上发现可疑财物
这时,栈道上有一个人走过,保安指着秦某对路人说“那个是小偷,抓住他!”秦某一听跳进了栈道另一侧的水中,这一边水面比较开阔,他在水里挣扎了几下,沉入水中。
物业经理丁某强发现秦某双手胡乱拍打着水面并沉了下去,马上跳入河中,但很快感觉体力不支。这时有一条打捞水草的小船经过,船上的人员也参与一起救人,但没有找到秦某。
110和120很快赶到,秦某被从水里救出时已没了生命体征。事发后,多名目击事件的业主均证实,没有看到物业工作人员暴力殴打被追赶者。警方在溺亡者秦某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天晚上六点,该小区的另一业主向警方报警,称家中丢失了1万元现金及价值2500元的购物卡。
嫌疑人家属索赔158万元,物业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事件发生后,秦某的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元。秦某的家属认为,秦某在小区里正常行走,没有证据显示其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家属称,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公司则表示,秦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对方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物业公司因此认为秦某的死亡与物业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无过错行为,驳回家属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所述的试图打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保安对秦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保安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
此外,法院查明,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其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而秦某因入户盗窃,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及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驳回了秦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